三、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监管。年度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要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要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并向社会公布。各市要制定规划项目年度审批规模,确定项目类型,保证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计划,严格限制大户型住宅及别墅项目,调整商品房开发结构。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同时,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
尚未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城市,今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尽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要加快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在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要采用经济手段,引导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解决住房,防止出现因拆迁人选购二手房引发房价上涨问题。要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等方式的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城市要因地制宜建设一些限定销售价格标准、限制销售对象的限价商品房,以解决部分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待遇、收入相对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辖市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可以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五、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市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