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地税局、省物价局、辽宁银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较快,推动了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受市场需求偏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城市住房价格上涨偏快。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稳定房地产价格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辽宁的大事。各市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突出任务来抓。特别是去年房地产价格涨幅偏高的地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下大力气做好控制住房价格工作。要明确责任,制定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控制住房价格上涨的措施,明确住房价格失控的处理方法,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各地政府要对本地稳定房价工作负总责,努力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政府调控市场、实施住房公共政策的能力。各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物价、财政、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二、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足、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偏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和高档商品房的用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和利用监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要继续清理闲置土地,切实制止囤积土地的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建筑密度、容积率、投资开发进度及竣工期限等约束条件。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批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