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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有效保护路桥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运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依法严管重罚,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05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全省治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省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系统的治理工作,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路面严厉打击工作方案,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实施的治理工作,会同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制定养路费、通行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和多轴车辆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公安系统的治理工作,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路面执法工作,组织警力在全省依法设置的检测站点参与联合行动,实施综合治理,负责治理工作中的治安工作,严厉打击治理过程中抗法和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维护公路通行和检测站秩序,加快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杜绝非标准车辆登记上牌,配合工商部门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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