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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6.6.1 省卫生厅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6.6.2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3 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7 治安保障
 
 6.7.1 省公安厅会同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
  6.8 物资保障
 
 6.8.1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制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8.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9 经费保障
 
 6.9.1 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及相应渠道予以保障。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0.1 突发事件应急科研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11 法制保障
  6.11.1 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7.1.2 小学、中学、大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民防部门制定教育规划和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7.2 培训
 
 7.2.1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7.3 演习
 
 7.3.1 省应突总指挥部和各市民防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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