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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5.2.3 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5.2.4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5.3.1 鼓励事件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居民积极参与突发事件保险。
  5.3.2 根据本省突发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3.3 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专门作出规定。
  5.4 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 指挥场所保障(略)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省民防办会同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省市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 工程保障(略)
  6.4 应急队伍保障
  6.4.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以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5 交通运输保障
  6.5.1 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安全管理局会同省建设厅拟制道路交通保障计划,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6.5.2 铁路、航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应急交通保障。
  6.5.3 交通保障部门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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