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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4.3 应急接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处警,根据突发事件的灾种、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正确分警。重大、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速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报省应突总指挥部。各分指挥机构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应突总指挥部实施指挥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要迅速将灾情转报省应突指挥中心。
  4.4 省应突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进一步查明情况,向指挥部报告。当确实需要启动应突总指挥部工作时,应迅速依次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按照指挥部命令展开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视情进入基本指挥所,或开设现场指挥所,召开指挥部会议和专家会议,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
  4.5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各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向社会公布。
  5.1.3 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5.1.4 卫生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1.5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1.6 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5.2 社会救助
  5.2.1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 建立突发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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