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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与报告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 省应突总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
  3.2 预警
 
 3.2.1 省应突总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均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3.2.2 近期实行统一报警、接警与分别报警、接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统一报警、接警和分级处警的办法。统一接警由“110”负责,接警后,按分工实时将报警情况转达给总指挥部或相应分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
  3.2.3 应急救援第一响应队伍由各市人民政府指定或组织建立,并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省应突指挥中心和省应突接、处警中心通过直达电路与各分指挥部和各市民防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建立有线电话网。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可能造成紧急状态的突发事件按四级预警。一般级(Ⅳ),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较重级(Ⅲ),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严重级(Ⅱ),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特别严重级(Ⅰ),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四至一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Ⅰ、Ⅱ、Ⅲ、Ⅳ级预警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特殊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4.1 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Ⅰ级预警事件,启动省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
  4.2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或所在市、区、县政府以及上报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9619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地区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全力控制态势扩大和灾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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