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成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简称省应突总指挥部),作为全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组织领导和指挥全省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省长担任。
2.2 省应突总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民防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系统保障等职能。
2.3 按照现行防灾救援体制,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省应突总指挥部设立下列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数量情况,实行分级指挥。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抗旱防汛(气象灾害)指挥部。
省消防灭火指挥部。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农业救灾指挥部。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4 成立省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省应突总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指挥。由省民防办组织成立省灾害防御协会,加强防灾减灾学术研究与交流。
2.5 建立省突发事件应急联络员网络机制。由省应突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2.6 设立省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省公安厅,依托110报警台和公安厅指挥平台,对突发事件统一接警。
2.7 省应突指挥中心设在省民防指挥中心,一个机构双重职能,受理重特大灾情,保障省应突总指挥部指挥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行动。
2.8 省内地级以上城市,由市长担任总指挥的民防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