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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予以公布。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 目的
 
 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管理,促进全省形成统一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与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制,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创造安全环境。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应急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1.2.2 以防为主。把灾害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2.3 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同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防空防灾资源共享。
  1.2.4 军政结合。以政府领导、指挥为主,军事机关协助政府指挥重特大应急救援行动。
  1.2.5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行为同各部门分工负责行为紧密结合起来,达到指挥灵便、专业对口、反应快速的要求。
  1.3 编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一)自然灾害。(二)事故灾难。(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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