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四)乱摆摊经营;
  (五)敞放牲畜、家禽;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已建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除注销建设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