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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全面调研阶段。2005年8月,调研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人员情况。掌握上述人员患病率、住院率、因病支出费用以及住院费所占的比例。对家庭承受限度的调查要全面准确。
  (二)制定试点方案和强化管理措施阶段。9月份,各试点单位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及工作方案,确定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医疗救助对象用药目录,并相应制订管理服务规则。有关方案和规则的制订要求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三)试点实施阶段。从11月份开始,对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救助工作要深入、细致、热情、周到。
  (四)工作总结阶段。2005年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并书面报告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工作报告要求实事求是、总结经验、提出问题、明确方向,为我省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
  暂未进行试点的市、县也要着手进行工作调研,做好开展医疗救助前期准备、先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县长担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有政策水平、有调研能力的人员,配合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承担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优惠或减免的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项目设施目录;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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