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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2.抓好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部分优惠或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县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列入预算。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情况安排一定资金对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专项彩票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补充基金。各市、县每年适时发动专项社会捐助,所得资金全部纳入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市、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及使用实行定期公布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查处。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指定医疗机构部分优惠或减免并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可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等后,个人负担仍超过一定金额,或对于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起付线和封顶线以及线内救助的比例。对城市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应分类实施,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一般病患者,绝症病患者应分别施救,对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补助标准。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商民政部门后,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救助药品、救助医疗项目及设施等医疗服务标准确立,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四)规范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者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备的病史材料、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赔付证明、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金由市、县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试点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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