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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5年7月)


  为加强对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市县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试点市县。海口市、琼海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为试点市县;海口市、琼海市同时为试点工作示范点。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指示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我省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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