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钢铁、水泥、淀粉、橡胶、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一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各市、县协调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重点流域和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松涛水库、洋浦经济开发区及有矿产开采企业的重点海域市、县的污染防治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要限期在今年内达标排放。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八)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加强对制糖、水泥、木材加工、小水电、矿山开发、畜禽养殖、饮食娱乐等行业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超标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并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能恢复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和自查摸底阶段(2005年8月31日前)。
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于8月31日前将动员、部署和检查情况以及挂牌督办名单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5年9月1日-11月15日)。
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于10月31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上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协调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市、县进行督查或暗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三)总结考核阶段(2005年11月16日-11月30日)。
省六厅局和各市、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6日前将各自的《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县政府要同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协调小组将组织对各市、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省政府于11月底前将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