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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三)加大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各市、县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处罚。
  琼海市、定安县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继续强化饮食、娱乐业等“三产”污染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加强“三产”项目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等各项基础工作,实现试点工作目标。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市、县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对近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对城镇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未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对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由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其中未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并一律公开曝光,督办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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