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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省六厅局和各市、县政府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排污大户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确保投诉渠道畅通,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附件:1.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1: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协调和领导机构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组 长:江泽林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周公卒 (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诗銮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成 员:何少群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冯 鸣 (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傅 勤 (省监察厅副厅长)
      陈东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理巡视员)
      王 云 (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
      曾繁忠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何少群兼任,副主任由吴开成(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担任,成员有邢仰明、林阳、牟维侃、韩艺师、岳建华、卢志刚、周斌、薄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周子华(省发展与改革厅)、杨勤建(省监察厅)、冼国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吴少平(省司法厅)、黄巧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66776164、66754081;传真:66789944。
  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协调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认真部署和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省协调小组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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