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本省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政府将重点挂牌督办群众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污染、违法排污问题。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将列为各市、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认真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对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各种长效机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移交、移送、移办案件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要及时通报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六厅局)要对各市、县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