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琼府办[2005]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为深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我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地方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城市噪声、大气、水污染,尤其是饮用水源地污染等突出问题;二是纠正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三是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四是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流域、洋浦经济开发区及重点海域市、县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五是“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反弹问题;六是畜禽养殖、饮食娱乐、木材切片加工、小水电、矿山开发等行业企业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