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琼州海峡从事营业性客船、客滚船(含火车轮渡的客滚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和水路运输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是指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船舶代理业务、客货运输代理业务。”
三、第四条修改为:“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
(三)定期公布海峡轮渡调度班期,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
(四)根据海峡轮渡运输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运输管理的措施,报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海峡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第五条修改为:“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公司、船舶,必须经过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船公司在海南省注册的,应当先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海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船公司在广东省注册的,必须先到广东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持批准文件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必须持船舶营业运输证才能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