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2005至2006年
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关于2005至2006年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2005至2006年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现就2005年至2006年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
(一)编制《“十一五”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专项规划》、《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研究起草《天津市建筑节能条例》,制定2005年到2006年近期实施计划,各专项规划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二)加大节能设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年
建设部公告第319号)和天津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加大执行力度。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推动我市实施节能工作。第一阶段,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区县政府所在地的新建住宅全部执行65%节能标准。第二阶段,从2005年底开始,全市商贸、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要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第三阶段,从2007年开始,建制乡镇新建商品住宅和集资建设住宅实施三步节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