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主姓名: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2.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的工作单位。
3.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4.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人数。
5.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6.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7.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住房情况
1. 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 居住情况:
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政府或单位的公有住房:与政府或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政府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租赁补贴房屋:指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3.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4.房屋面积:指供低保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面积:按低保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面积。
三、享受廉租房保障情况
1.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指各地政府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制定的本地区廉租住房相应政策,被调查家庭享受该政策的情况。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指建设部120号令规定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