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议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
(二)相关科学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三)本市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享、使用状况);
(四)仪器设备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五)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绩效考核结果;
(六)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七)共用共享方案;
(八)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价格比较(鼓励采购国产仪器设备);
(九)实施计划安排(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
综合评议结束后,如被评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联合评议办公室”,由“联合评议办公室”对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协调后提出最终评议结论,送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共享机制)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机制,制定有利于共享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建立资源库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共同促进共享机制的形成,
鼓励各种所有制单位参与国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机制的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对外提供服务可以按照市场化定价方式收取费用。
除收取材料、水电气以及其他消耗等费用外,还可包括人员费用、税金和利润等。执行国家科研任务的科研项目,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将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需费用编入项目预算内。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应重视调动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应在优先保证国家、市级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应将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功能、对外服务规则等有关内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监督制度)
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设备管理及共享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完成,正式运行后,购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购置安装情况、开机时间、对内对外服务情况等上报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预算主管部门。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相关技术支撑人员的考核,建立相应的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联合评议办公室”备案。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果需要调整变更,应事先向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及“联合评议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绩效考核)
联合评议办公室对经评议后,同意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根据其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作为相关单位下一轮项目立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解释)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评议表
购置仪器名称
仪 器 类 别
所属类别编码
申 请 单 位(盖章)
预算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