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县(区)疾病控制中心以及调配的医疗机构负责疾病报告的固定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省CDC负责全省项目的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的协调安排。
2、各市、县卫生局也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市、县范围内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基本设备配备要求。
1、基本设备配备原则:
①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各补助一台(套)计算机;
②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各补助一台(套)计算机。
2、基本设备调配原则
①对未达到通电要求、无防保科设置、负责网络直报人员不会上机操作的乡镇卫生院不予配备。
②各、县市卫生局可在本辖区范围内对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计算机进行统一调配,调配原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
加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保院医疗机构的网络直报能力。
3、加强设备利用,实现设备资源共享,反对设备资源浪费。
(三)人员培训要求。
1、县(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疾病报告的专(兼)职人员参加培训的不少于2人;
2、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负责疾病报告的专(兼)职人员参加培训2人。
(四)资金安排。
1、卫生部负责省、市、县三级疾病控制中心人员的培训费用;
2、省卫生厅结合本项目情况合理安排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项资金,重点解决设备的仓储、加电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用。
3、各市、县卫生局解决设备的运输费用等。
4、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负责解决网络通讯费用等。
(五)实施要求。
1、逐级签署项目建设承诺书。县(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做出承担项目执行任务承诺;
2、各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补助乡镇卫生院疾病报告网络设备的数量(包括: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提出具体分配计划,并向省卫生厅提交本市以县(区)为单位的计算机配置单位清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本次配备设备型号、来源、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同时应及时通知配备计算机的乡镇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建立单位信息,作为设备到货应用的备案;也作为国家、省考核督导检查的依据;
3、各市、县卫生局可结合省卫生厅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市、县的细化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