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用地报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图件应列目录并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整齐。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 用地请示的格式应当规范,请示的内容表述应准确和齐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
(二)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为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实;
(七)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筹措到位。
第十九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请示和批复行为,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的;
(二)请示的内容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六、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对内部各办事机构办理审查业务作出明确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收到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