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