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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中小局[2005]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函告我们。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为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工作和有关报表、资料报送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成立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业性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按本办法到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机关。
  备案工作采取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备案机关)一个机关受理审核,其它备案管理机关联合备案的方式。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负责当地担保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担保机构要按时向各备案管理机关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条 备案管理机关要及时对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注意发现担保机构或担保行业存在的担保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政府及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章 担保机构开业备案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在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的备案手续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八条 担保机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在县、区、市内设立机构的,应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备案机关备案。跨地级以上市(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九条 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等。
  一个担保机构使用一个名称备案。
  第十条 担保机构申请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当填写《担保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出示和提供以下证件(含复印件)、资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四)担保机构(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担保机构)章程;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企业性质、社团性质的担保机构前三名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备案时,可到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也可从省中小企业服务网(网址:www.gdsme.com.cn)下载。担保机构应如实填报,经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地级以上市备案机关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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