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2005年11月1日至20日前,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整治情况报各自上级部门;
(3)从2005年11月20日至30日,市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对各区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2.由市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分别牵头,成立3个专项检查整治小组,检查小组人员由3个部门推荐或派出。
3.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单位是: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气瓶检验单位,以及涉及危化品气瓶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破产倒闭企业等。
4.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上海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5.对涉及危化品气瓶充装、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破产倒闭企业等,应追查气瓶处置情况,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6.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应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各部门的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
1.质量技监部门的专项检查整治重点:气瓶充装、储存、使用、检验等单位。
2.安全生产监管(察)部门的专项检查整治重点: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
3.环保部门的专项检查整治重点: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从业单位的废弃瓶装气体处置情况。
四、市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对各区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各自上级部门,以迎接12月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环保总局的检查。
附件:上海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市质量技监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环保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