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市
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05]383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环保局,各有关瓶装危化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各气瓶检验单位: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可登录http://www.shzj.gov.cn,在特种设备和政策法规栏中查询和下载)要求,决定从10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为确保该专项检查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基本要求
1.开展危化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依据、目标、范围、内容以及各部门分工,应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文件为准,切实明确安全责任,治理事故隐患。
2.各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制订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3.各有关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气瓶以及瓶装危化品气体的安全。
4.危化品处置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进行妥善处理,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危化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瓶装危化品气体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公安局备案。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办法
1.专项检查整治的具体实施步骤为:
(1)在2005年10月底前,各有关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气瓶检验单位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自纠以及限期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区县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察)、环保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