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
《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经2005年9月19日局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特[2004]527号)作以下修改:
一、对第四条原注中的锅炉重大修理定义作如下修改:
1.锅筒、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减温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等于该受热面管(受热面管分类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水冷壁、对流管束、烟管等)的10%,且不少于20根;
3.主要管道(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不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集中下降管等)上的管子、三通和弯头的更换、挖补以及环焊缝的补焊;
4.管子胀接改焊接,且超过胀口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