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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所有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仍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村水利建设的,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要加强工程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运行安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及堤防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安全。
  (五)新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六)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九、切实加强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大事来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教育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计划、财政、物价、国土、农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对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村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水利建设资金、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的发生。要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用水者合作组织的建设,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既要保证农村水利的可持续发展,又要使经营者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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