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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将国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底价进行拍卖,并将拍卖结果报同级国资部门备案。
  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程序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法规及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经工程所有者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改革的实施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即乡镇、村集体所有工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由工程所有者拟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形式,资产评估、承包费、水价、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等)。改革方案必须由县、乡政府领导、村组干部、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协商。改革方案通过审核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先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对于单个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主持进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确定新的经营者;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程,要广泛听取现有受益户的意见,并按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机构。
  (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或经营权确定后,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依法公证。
  (五)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改制后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六)新建取水工程应申报取水许可手续,已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水价,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价管理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情况自行商定后,报当地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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