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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联户经营或个人经营,也可以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对于跨村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或由乡镇水管站所管理。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供水站(水管站)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村代表组成。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四)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单个人投资的工程,由工程投资者所有。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委托水管站等基层农村服务组织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资产评估,以公开的方式,卖给个人经营。
  六、转换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
  (一)成立用水合作组织。
  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承包。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和组织。
  (三)租赁。
  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股份合作。
  按照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备案工作完成后,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五)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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