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定价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处置费和保管费。
(2)人工肝。
(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手术费及相关治疗费用。
(4)近视眼矫形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儿童、婴儿的各种检查、化验、治疗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急诊监护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无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门诊诊查费、初诊病人建档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