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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定价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处置费和保管费。
  (2)人工肝。
  (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手术费及相关治疗费用。
  (4)近视眼矫形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儿童、婴儿的各种检查、化验、治疗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急诊监护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无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门诊诊查费、初诊病人建档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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