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8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