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土地部门可以委托区土地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建设、财政、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方式方法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可以采用依法征收、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等方式。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发展需要使用的集体土地,由土地部门依法征收,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