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营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与地上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对拥有该宗土地的份额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共同使用同一宗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公证书或者认证书。
第十条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一)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合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