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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
  第四条 市、区县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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