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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5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挂钩、定额调剂的原则。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不计缴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向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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