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通知》(渝委办〔2004〕183号)的要求,规范向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的任务交办,使审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审计计划时能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确保质量。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审计项目计划的指导和统筹,从发挥全市审计监督整体效能的高度,制定包括区县(自治县、市)审计计划在内的全市审计项目计划。要大力整合审计力量,适当安排和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审计人员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等项目,通过上下配合,审深审透。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完成当地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任务。
四、开展审计业务的培训和交流
市审计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有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及时传达市政府和审计署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要加强工作调研,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对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提出的业务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促其提高业务层次和工作水平;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认真贯彻
《审计法》及各项国家审计准则;要加强审计质量检查,逐步研究制定专项审计操作指南,促进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五、推进审计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
市审计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将区县(自治县、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纳入“金审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解决审计信息化建设中的人员培训、软件使用等具体问题。以经验交流促推广应用,逐步实行市审计局和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网络信息共享。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金审工程”,并按适度超前原则作好规划,保证相应的经费。
六、抓好班子和审计队伍的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要按照
《宪法》和
《审计法》的规定,抓好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的班子和审计队伍建设。对审计机关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的确定,必须保证其履行正常监督职能的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1〕55号)精神,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正副职领导除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学历、专业和技术职称方面的要求,区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有计划地选拔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干部到市审计局上挂锻炼,市审计局也可选派审计干部到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挂职锻炼。区县(自治县、市)审计局要自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确保审计专业人员达到合理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