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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5)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二、第七条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第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组织公民旁听。”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公开发表。”
  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除法规案以外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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