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
主干道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2005]9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本市主城区城市主干道(含快速干道和内环高速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和主城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管理工作。
三、临街建(构)筑物的整洁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制,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考核。
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上的空调外机、防盗网、招牌、各类管线等附着物应当规范安装,外立面及外立面上的附着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五、空调产生的冷凝水不得滴漏在建筑物外立面上。
六、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当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瓷砖、花岗岩、铝塑材料的,应当每两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清洁情况及时清洗或粉饰。
七、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或者重新粉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
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依法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洗、粉饰由建(构)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清洗、粉饰费用由建(构)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承担;同一建(构)筑物有多个所有人、使用人的,费用由所有人、使用人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九、立交桥、人行过街桥及车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清洗、粉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