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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2)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
  (3)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4)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
  (1)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
  (2)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
  (3)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
  (4)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可采取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时工龄不足25年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二)发放标准。市财政供给住房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具体情况自定标准执行。其他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参照各级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各实施单位在核实补贴实施对象时,严禁弄虚作假。
  五、住房补贴的开支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为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以及单位住房资金。
  (二)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各级房改部门是单位实施住房补贴的审定部门。财政或单位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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