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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
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5]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外地在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
  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推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
  (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住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
  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
  (1)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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