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5]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处主城九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 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
(一)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二)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
(三)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
(一)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