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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通知
(渝办发[2005]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务公开、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3〕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重要性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国重庆”政府门户网站)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各级政府机关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是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是我市加大开放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对政府机关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和应用的现状不能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些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仍未建立公众信息网站。在已建的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有的网站功能设置随意、不成体系,达不到基本要求;有的网站基本上没有组织有实质作用的公示信息,不少市政府部门没有将应该提供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悉数公示;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互动性普遍较差,大多不能及时回复邮件和网上问询事宜,极少开展网上便民、办事等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重要性,要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尽快建立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公众信息网站。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明确的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国重庆”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考核全市政府系统公众信息网站的工作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站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将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有关的工作制度。
  (二)统一规范,形成建设合力。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为全市政府系统在互联网上的总门户网站,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为当地政府在互联网上的门户网站。从2006年3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公众信息网站建设,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采用统一规范的标识设计,采取统一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地区和部门特点,设置各具特色的栏目,使全市政府系统各公众信息网站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同时,按照《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工》(见附件2),统一组织好信息资源。
  (三)有效利用资源,降低建运成本。为确保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规范、可靠、安全,便于统一监管和组织网上政务服务,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运行负担,同时应公安网监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除少数承担网上政务公开或网上政务服务任务较多的市政府部门可规范独立自建公众信息网站外,其他尚未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市政府部门应利用(免费)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硬件、软件、网络和安全设施,建立本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已分散建立的市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站要逐步迁移到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也应采用集中建设的方式组织实施。2006年2月底前,必须完成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工作。
  (四)规范组织网上政务信息。全市各类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要按照《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和《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工》,建立、完善、规范网络体系和设置内容。各单位的公众信息网站必须设立基本公示信息栏目,按照单位“三定”职能职责或提供政务服务的职责,分别列出机构、职责、办理或受理事项、岗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办事指南、办理(或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办理或受理事项的条件,办理或受理事项需填交报表的要提供网上下载表格或网上填表预受理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的公众信息网站应组织好日常工作信息的公示工作,在办理和制作规范性文件、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等文档中,应将在公众信息网及时公示这些文档作为其业务办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步骤,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
  (五)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开信箱处理和监管体系。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建立了面向社会的政府公开电子邮箱受理、回复、转交办和监管系统,已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统一设立了可监管的公开电子信箱受理窗口和相应的监管系统,并针对此工作业务建立了《重庆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3)。从2005年12月1日起,试运行此系统,2006年3月1日正式运行全套系统。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电子邮件的受理、处理、回复和公示,认真做好解答有关政策和提供服务联系等工作。
  (六)建立全市窗口单位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在渝的航空、铁路、水运等行业应建立自己的公众信息网站,将客机、列车、轮船进出港(站)时间,以及票务情况等动态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水、电、气、通信等服务单位也应建立自己的公众信息网站,动态组织投放本行业的服务信息。各类事务所、中介组织等服务机构也可根据本行业的情况,在公众信息网站上动态提供有关服务信息。
  (七)组织面向社会生活的服务信息。由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建立全市网上公用基础电子地图,并按统一的规范组织标注全市社会生活设施和服务场所,包括行政机关、社会保障、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国际组织、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交信息、交通设施、科研院所、公司企业、商业网点、旅游景点、房地产业、汽车服务、休闲娱乐、餐饮住宿、市场等,建立开放的数据更新接口,支持各类服务单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自主提供动态信息。
  三、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监管
  (一)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为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运行监管机构。为加强对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监管,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建立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运行监管程序,对各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主要栏目服务内容的更新情况、接收公开电子邮件的回复情况等采集工作数据,汇总统计,提供给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实施监管。
  (二)强化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安全管理措施。凡独立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单位,要在公安网监部门的配合下,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机房和网站的物理安全、网站安全的防病毒、防页面篡改、实时入侵检测、灾难预警和安全审计的技术措施或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网站安全管理预案。各类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发布信息审核、登记、管理的制度及对有害信息的监控制度。
  (三)从2006年起,市政府督查室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社会服务事业单位)的公众信息网站建设、运行和应用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
  (四)由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和《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工》的要求,每年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服务各窗口单位的公众信息网站的运行情况组织测评。同时,由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办聘请社会监评员对全市政府系统公众信息网站开展监评工作,组织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评议考核。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指政府在互联网上的信息网站。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类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承担市政服务窗口单位(承担与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环节有关的事业单位,航空、铁路、水运、水、电、气、通信等行业)公众信息网站,规范这些公众信息网站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中央在渝的政府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二)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第3号令),ISO/IEC17799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准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3〕4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工作意见》(渝委办发〔2003〕19号),《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本管理规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管理规范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共同提出,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组织领导
  (一)按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明确的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任务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国重庆”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考核全市政府系统公众信息网站的工作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按照《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工》确定的保障责任栏目的维护;各部门必须明确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和维护的负责人,所需资金列入每年的部门预算。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站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并负责按照《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工》确定的保障责任做好栏目的维护;工作所需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四)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国重庆”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管理,以及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众信息网站的业务联系。
  三、建设原则
  (一)突出政务特点。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立足于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政府工作和政务服务的窗口,要充分体现政府工作的性质和政府实施公共行政管理的特点。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不应有商业、娱乐方面的内容。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应有别于新闻宣传网站,即不设立社会类新闻栏目,可设公示本行业政务活动情况的政务信息栏目,特殊原因要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设立社会类新闻栏目的,须报请新闻宣传主管机构审批。
  (二)资源相对集中。为减少各部门建立公众信息网站在环境、运行、安全方面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市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站按“节约投入,保障安全”的原则,采用两种方式组织建设。承担行政许可任务较多,并有较强的技术保障队伍的部门,可按统一规范要求建立物理上独立的公众信息网站(自购网站设备,独立建网站);没有较强的技术保障队伍的部门、较少承担行政许可任务的部门和不承担行政许可任务的部门,应自行组织设计建立公众网站栏目和数据组织体系,直接利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的硬件、软件、网络和安全设备建立本部门的公众信息网站。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按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建设原则,减少本地区各政府部门独立建立的公众信息网站,统一建立当地的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在未具备可靠运行和有效监管条件前,可托管运行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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