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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失效]

  9.5.2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3)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5)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9.5.3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6 监督检查与奖励
  9.6.1 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市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应急工作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要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9.6.2 奖励。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伤、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于2005年9月29日起实施。
  10.附录
 
 10.1 市专项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海口市防风防洪预案
  海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海口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海口市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事故灾害类
  海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海口市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海口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海口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管制应急预案
  海口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类
  海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海口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类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粮食市场应急预案
  海口市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海口市内外贸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质储备应急预案
  海口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10.2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2.1 自然灾害
  10.2.1.1 水旱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对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2.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市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10.2.1.2 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风暴、冰雹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大雾等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0.2.1.3 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市内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
  3.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市内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10.2.1.4 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
  2.造成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10.2.1.5 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2.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
  10.2.1.6 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10.2.2 事故灾难
  10.2.2.1 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件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市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或者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市外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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