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一)对事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二)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三)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四)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五)批准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六)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市应急决定传达到事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所在区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1.6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区、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5.2 扩大应急
5.2.1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请示要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5.3 指挥与协调
5.3.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5.3.2 市专项预案启动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组成,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市长或者经副市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所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其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5.3.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1)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6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所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
5.3.8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4 新闻报道
5.4.1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市宣传部门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5 应急结束
5.5.1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5.5.2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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