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2)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3)决定启动预警和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组织力量处置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控制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并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置;(5)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各副市长、海口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市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由专项预案具体规定)。
2.1.3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为专职,其职能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督促落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2)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3)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4)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5)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6)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8)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9)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10)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府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讯和卫星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2.1.5 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快速反应能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市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托110、119、120、122、12395专线台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电话66781720,对全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受理,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先期应急处置。
2.1.6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海口警备区司令员或者副司令员、武警海口支队支队长或者副支队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1.7 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四个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小组。这四个指挥部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农口的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共卫生的副市长和分管社会治安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各对应的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三防办,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
2.1.8 四个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相应的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概述
详见附件1(略)。
2.3 应急联动机制
2.3.1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3.2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军警部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 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1.2 建立健全市、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包括自然灾害监测网络、事故灾难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并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体系。组建工作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信息中心、市人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牵头,其他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参加。
3.1.3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2 报告
3.2.1 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2.2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