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人事行政部门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协助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第十二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留学人员,在广西工作期间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十三条 财政拨款的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有空编的单位可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给予特殊倾斜。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技术职务、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留学人员回国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先聘后评的方法办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来广西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同时对引进留学人员来广西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工作后的工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依法参与各类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在国外定居的,享受每年一次30天的带薪出国休假。在国有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根据需要,可以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1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对应的多次往返“z”签证;短期来广西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东盟国家的留学人员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十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安排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区属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区内高等院校应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