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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八)到广西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促进广西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其他各种有利于广西发展的方式。
  第四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符合条件,拟在广西落户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人户的,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享有与当地人才同等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办理。
  第五条 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广西境内新办的企业,享有与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工商、税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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